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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教材变化预测
在管理教材中有写到,质量增加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同时详细写到了返还。质量增加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业主),用以增加施工质量的资金。扣: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增加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增加金,此时较高比例为3%;还: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增加金返还给承包人。这句话经常和缺陷责任期一起考查,如下:
关于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的前提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按实际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
B.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增加金
C.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经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D.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工程设备无法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答案】B